時間:2025-12-16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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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進一步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守護群眾的飲食用藥安全,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強化執法監管,對違法行為形成有力震懾,查處了一批食品藥品領域典型案例,現予以通報。
一、沁縣福田食品店生產加工豆芽中添加禁用物質案
2025年6月12日,我局執法人員在食品安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沁縣定昌鎮中陳村福田食品店在生產加工豆芽中添加禁用物質6-芐基腺嘌呤,該物質自2015年起已被明確禁止在豆芽中添加。后續我局對該店生產加工的豆芽進行監督抽檢,證明確實存在違法添加禁用物質行為。
當事人行為已涉嫌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構成此罪”。我局已于8月10日將案件移交縣公安局進一步偵辦。
執法人員現場對當事人開展普法教育,并對當事人違法行為整改情況進行回訪,當事人已按要求改正。
二、沁縣誘惑火鍋店經營摻雜摻假牛羊肉案
沁縣誘惑火鍋店經營的生牛羊肉卷,經監督抽檢檢出鴨源性成分,屬于肉制品摻雜摻假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當事人按要求履行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如實向執法人員提供供貨方資質、進貨票據等相關證據材料,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取證,證明其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生牛羊肉卷并非主觀故意,且未收到消費者食用后有不良反映的信息。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堅持法理與情理結合,依據《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11895元并沒收違法所得3965元。
執法人員現場對當事人開展普法教育,并對當事人違法行為整改情況進行回訪,當事人已按要求改正。
三、沁縣益生堂大藥房經營“三無”食品案
2025年3月14日,我局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中心接到群眾舉報,當事人姜某于2025年3月11日在“益生堂大藥房”購買的阿膠糕為無標簽預包裝食品。我局執法人員對沁縣益生堂大藥房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店庫存的手工阿膠糕外盒包裝上無生產日期、無質量合格證、無生產廠家信息,且經營者未能提供與手工阿膠糕相關的進貨查驗證明,屬于經營“三無產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條第十一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一)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6000元,沒收違法所得380元,沒收經營的違法食品。
執法人員現場對當事人開展普法教育,并對當事人違法行為整改情況進行回訪,當事人已按要求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