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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000014349/2026-02961 | |
| 發文字號: | 著錄時間:2026-01-30 |
| 發文機關:沁縣人民政府 | 主題詞: |
| 標題:沁縣人民政府 關于煙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 | |
| 主題分類:其它 | 發布日期:2026-01-30 |
為加強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消除火災隱患,改善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按照《長治市人民政府關于煙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要求,結合我縣實際,我縣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燃放政策由全域禁放調整為重點區域禁放、其他區域限放。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范圍
(一)禁止燃放區域:東至太焦鐵路,西至208國道,南至城南沁馨家園,北至武沁鐵路。
(二)除劃定禁放區域外,以下地點及周邊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1.國家機關、新聞、教育、科研、醫療、出版等單位,金融、通信、郵政、快遞、供水、供電、供氣等企業;
2.文物保護單位;
3.博物館、圖書館、檔案館、影劇院等公共文化場所;
4.養老機構、幼兒園、學校、賓館、商場、超市、餐館、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及周邊100米內;
5.汽車站、火車站等交通樞紐場所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橋梁、隧道等;
6.加油(氣)站、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經營場所,軍事設施保護區,物資儲存區,輸氣管線、輸(變)電及架空電力、通信線路等設施安全保護區及周邊100米內;
7.森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及其林坡邊緣外延300米范圍內,包括林區內居民點、村莊、倉庫、重要設施;
8.公園、濕地、景區(取得焰火燃放許可的除外);
9.設有建筑外墻保溫系統的高層民用建筑內及周邊禁放區域;
10.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的預警區域;
11.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時間、品類
(一)限制燃放區。禁止燃放區域以外的區域為限制燃放區域。各鄉鎮、村(居)委會結合轄區開闊場地、人口居住、環境空氣質量等情況,在禁止燃放區域以外科學劃定集中燃放點。縣城禁止燃放區域外設置2處煙花爆竹集中燃放點,分別為:沁馨家園小區往南300米范圍內、梁家灣水庫大壩往南300米范圍內。廣泛開展安全宣傳教育,引導居民到集中燃放點燃放煙花爆竹。做好集中燃放點應急物資儲備及燃放安全管理。
(二)燃放時間:在限制燃放區內,元旦、農歷臘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五、正月十五、二月初二全天允許燃放,其他時間禁止燃放。
(三)燃放品類。《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13)規定的個人燃放類產品中的爆竹類、噴花類、旋轉類、升空類、吐珠類、玩具類和組合煙花類的C、D級產品。
本通告所指燃放品類標準,自2026年5月1日起自動適用《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25相關規定。
三、煙花爆竹安全燃放要求
(一)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二)嚴禁在建(構)筑物內、屋頂、陽臺向外投射、拋擲、懸掛燃放煙花爆竹。
(三)嚴禁向人群、車輛、建(構)筑物、綠地、樹木、地下管網、窨井以及易燃易爆物品投射、拋擲煙花爆竹。
(四)未成年人應在其監護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下燃放煙花爆竹。
(五)限制燃放區域內應設立集中燃放點,引導群眾在集中燃放點有序燃放。
(六)燃放煙花爆竹過程中如發生火災、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等意外,應立即停止燃放,采取必要應急措施,及時撥打119、120等應急電話求助。
(七)燃放煙花爆竹后,要及時清理、安全處置燃放廢棄物。
四、大型焰火燃放管理
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縣公安局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依法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因重大節假日、重要活動等原因,確需在禁放區、限放區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縣公安局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報縣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主辦單位應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由符合行業標準規定條件的作業單位、作業人員進行燃放。縣公安局應當加強對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監督檢查。
五、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要求
(一)各鄉鎮要將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全面納入基層網格化社會治理范疇,加強煙花爆竹燃放宣傳、教育、監督。
(二)縣公安、住建、應急、市場、交通、生態環境、消防、文旅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落實各項煙花爆竹禁限放管控措施。
(三)禁限燃放區域內所有機關、企事業單位、鄉鎮、村(居)委會、小區物業公司、經營門店等為禁限燃放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禁限燃放責任人,應當做好轄區居民及單位職工的禁限燃放宣傳、教育、監督工作。
(四)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及周邊具體范圍要設置明顯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識,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有違反本通告規定的,要主動向有關部門舉報,舉報電話為110、7021890。
(六)違反本通告規定,在禁放限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和時段燃放煙花爆竹的,由縣公安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森林草原防滅火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依規處理。
有關煙花爆竹燃放政策方面的問題,可在工作日時間8:00-12:00、14:30-18:00咨詢縣應急管理局。咨詢電話:0355—7023908。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8月26日發布的《沁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在全縣禁止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和燃放煙花爆竹的通知》(沁政安辦發〔2020〕29號)同時廢止。
沁縣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1日